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
依据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注册商标自其申请注册之日起,无正当理由,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,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,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提交他人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,这一制度让商标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,避免闲置的、恶意抢注的商标资源浪费;
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材料:
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(应注明撤销理由);
A.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的复印件;
B.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(原件经比对后退还);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。
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法律依据:
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,应有正当的理由,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: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,"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。"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:"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,并说明有关情况。"
办理商标撤三申请流程:
1.咨询在线客服 2.高级商标顾问跟进 3.沟通了解客户需求 4.正式办理商标撤三申请 5.商标撤三申请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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